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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关于生育津贴的期限和费用细则
时间:2013-11-27 13:54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上海生育津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生育津贴的具体费用是多少?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标准,您知道吗?
 
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期限: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除了按正常的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外,还可按照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三)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为: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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