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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金的计算方法及相关问题
时间:2013-11-27 13: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按照本市政策,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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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金计算方法:
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上海市于2013年1月19日发布了《调整本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关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13〕5号)
 
按照本市政策,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相关问题:
1、增加的8天产假如何发放生育生活津贴?
按照本市政策,参加本市城镇生育保险的女职工2012年4月28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应享受的产假天数计发,所需资金由本市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女职工已按90天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所需补发的生育生活津贴直接注入其申领时提供的实名制账户。补发未成功的,女职工可以前往当时申领待遇的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2、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是否补发?
按照本市政策,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产的女职工,已计发的生育生活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差。
 
3、产假前工资高于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且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如何补差?
《通知》下发后,《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现仍有效,即社保经办机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计发生育生活津贴后,超过300%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补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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