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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闵行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7-03-16 16:53来源:互联网 作者:Lenka 点击:
各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

 各中小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7〕2号)文件精神,为促进依法办学,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现就闵行区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招生入学工作的依据和原则
 
(一)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二)根据“十三五”期间闵行区教育布局调整和常住人口分布的变化,整体规划区域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对区域内生源摸底调研工作,按照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和招生计划,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确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
 
(三)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继续应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www.baidu.com),实施小学阶段招生入学信息登记、初中阶段招生小学毕业生信息核对以及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入学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规范管理。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严禁擅自跨区域招生。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闵行教育信息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政策与相关信息,通过学校网站公告、“校园开放日”、在社区张贴《招生告示》等形式向辖区内适龄儿童告知招生工作政策、入学信息登记时间、地点,以及入学验证时间、地点及携带所需审核的各种证件。按时向幼儿园升入小学的适龄幼儿发放入学信息登记表,向小学升入初中的学生发放入学告知书,作为入学的凭证。
 
(五)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严禁举办各类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严禁将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或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到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报名就读。
 
(六)根据“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提供的闵行区入学适龄儿童、少年相关数据,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编制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计划(镇管学校招生计划同时报备镇教委审核通过)。小学班额为40人左右、初中班额为45人左右(如有困难,班额可适当放宽)。有条件的学校,小学班额可安排30人左右,初中班额可安排35人左右。
 
二、小学阶段招生
 
(一)招生入学对象
 
2017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凭三级医院或残联证明由家长申请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二)入学信息登记
 
2017年,闵行区继续使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实行招生网上信息登记和报名。相关部门和学校(幼儿园)要根据本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要求和区教育局的安排,切实做好人员培训、设施设备配备和网络畅通等保障工作,合理安排相应的工作人员,确保适龄儿童入学信息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依据沪教委基〔2017〕2号文件精神,2月24日前,家长须对幼儿在读幼儿园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符合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所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应与父母所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上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
 
4月8日—4月23日,为幼升小信息登记时间。入学信息登记有两种方式:
 
一是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幼儿园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可选择并确定在户籍地就读还是在居住地就读的意愿,一旦确认不可修改。
 
二是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前往区指定地点为孩子进行入学信息登记,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及港、澳、台和外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至闵行区“上海市户籍等未入园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登记入学信息(详见附件1);外省市户籍随迁子女家长可至“外省市户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登记入学信息(详见附件1)。
 
在闵行区民办三级幼儿园及看护点适龄儿童家长,可至“外省市户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登记入学信息。
 
全市小学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日为4月23日,所登记的入学信息不再变动。
 
(三)入学安排方法
 
公办学校应根据区教育局确定的对口招生入学范围和招生计划,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招生原则,安排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对于闵行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的适龄儿童,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继续做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确有困难不能在户籍地入学的,凭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日为2017年4月23日),申请居住地登记入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选择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先安排户籍地与实际居住地一致的适龄儿童就近入学,再根据区域内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
 
本市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就读,本市户籍居住廉租房的适龄儿童,可凭户口簿及相关居住证明在廉租房所在地登记入学。
 
(四)随迁子女招生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3〕73号)要求,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招生工作,规范对招收随迁子女的民办小学招生工作管理,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
 
2017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闵行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7年6月30日)且连续3年(从首次登记日起截止到2017年6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
 
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2017年6月30日。
 
(五)公办小学报名验证
 
按市教委规定,5月27日—5月28日为全市公办小学报名验证日,全区公办小学和政府委托的民办小学同一时间接受现场验证工作,各报名点对已经填写入学信息登记的适龄儿童以及家长的证件进行现场核对。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在闵行区居住地登记人户分离就读的,还需携带《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或配住廉租房相关材料证明等。
 
非本市户籍的,家长须带领适龄儿童,携带户口簿、《入学信息登记表》、预防接种证,以及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适龄儿童本人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等证件。
 
各报名点要对登记就读小学一年级的随迁子女新生及其父母的有关证件进行核对,要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其本人及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核对;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灵活就业登记证明进行信息比对。
 
三、初中阶段招生
 
(一)小学毕业信息核对
 
2017年4月1日-4月10日,闵行区教育考试中心组织小学五年级学生家长对“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中的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地址等关键信息进行核对,并填写监护人手机号码(作为接收初中入学信息的联系方式)。如发现有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家长应及时凭有效证件到学生就读小学进行更正。4月10日为本市小学五年级学生初中入学关键信息核对、更正截止日。
 
按照闵行区小升初的相关要求,请学生家长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应材料,完成小升初信息登记表的填写、核对和确认等工作。
 
(二)回户籍(居住)地就读
 
跨区就读的本市户籍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毕业后可在学籍所在区就读初中,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回户籍(居住)地所在区就读初中。确需回户籍(居住)地入学的学生,应向所就读小学提出申请,由学校告知审核证件、网上申请、统筹安排等事项,家长在网上填报《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户籍(居住)地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公办初中学校就读。办理申请回户籍(居住)地就读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7年4月10日。
 
(三)小升初入学方式
 
闵行区公办初中学校仍按户籍和住房等信息对口安排入学。按照居住地段对口、小学划片对口或“电脑派位”等方式安排学生进入初中。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就读。当报名的学生人数少于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应如数录取;当报名的学生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用“电脑派位”、区域统筹等办法录取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四)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
 
1.特长生招生工作的管理。区教育局根据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和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的相关规定制定闵行区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建立健全特长生资格确认制度。
 
2.招收特长生学校范围与要求。区教育局核准的市、区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艺术特色学校,由于设点布局和特色项目延续发展的需要,经学校提出申请,教育局核准后可以按规定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其他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招收特长生、举办特长班。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经核准招收特长生的学校在2月28日之前将招生方案(包括特色项目、招生人数等)报区教育局审核。教育局结合上年度的学校特长生招生工作和特色项目取得的成绩,对招生人数进行重点审核,严格控制,确保区内体育、艺术特长生招收数控制在本年级学生总数的5%以内。经审核批准的学校名单、项目名称、招生人数等报市教委备案并予以公示。
 
3.招生过程以及结果的规定。4月8日-4月10日,相关学校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规定以及学校招生方案的要求接受符合条件的学生报名,报名结果上报区教育局进行初审。4月15日—4月16日,学校应在招生督察人员的监督下,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特色项目的测试;完成测试后学校于将拟录取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名单在学生就读小学予以公示,公示三天无异议后将录取名单汇总上报教育局普教一科,特长生招生工作于4月22日完成。
 
(五)随迁子女入学
 
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区教育考试中心和所在街镇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至闵行区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并在入学前签订《闵行区非上海户籍初中学生就读告知书》。
 
(六)来沪就读六年级
 
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的符合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条件的学生,如需在闵行区就读六年级的,须携带相关证件到区教育考试中心办理入学信息登记手续(截止日期为2017年6月30日),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
 
四、民办学校招生
 
(一)招生计划与范围
 
区教育局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核准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民办学校应在核定的招生计划与范围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学校经区教育局审核并报市教委备案后,方可跨区招生;相关信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以及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布。严禁民办中小学计划外招生、擅自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
 
(二)招生方案与信息
 
民办学校依法自主招生的简章及公告必须报区教育局审核备案后统一向社会公布,学校于规定时间通过校园网等平台发布,学校应严格按照公布的招生方案实施招生工作。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公开内容应包括学校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程序、面谈范围、收费标准、“三个承诺”(不提前开展报名和面谈等工作、招生不收取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及各类获奖证书、招生录取不与社会任何教育培训机构挂钩)等。
 
(三)招生程序与方法
 
全区所有民办小学、初中继续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4日-4月26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7日-4月29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含民办一贯制学校的小学毕业生)须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成功后,家长必须于5月5日前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的“民办报名学生照片上传”栏目中按规定要求上传学生本人照片,未上传照片的学生将不能参加面谈。
 
若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等多种方式控制面谈规模,学校面谈应结合办学理念与办学特点,通过活动考察、面谈交流等双向选择的环节,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严禁学校利用面谈进行任何形式的学科知识考试或测试。民办学校的面谈过程向市和区两级教育行政、督导、监察部门以及学校家委会代表等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参加民办学校面谈的学生凭通知,并携带符合当年招生条件规定的相关证件;参加初中面谈的学生还须携带《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民办小学、初中面谈时间为2017年5月6日- 5月7日。
 
(四)录取工作的时间
 
民办学校招生实施按志愿分批次录取办法。5月8日-5月9日进行第一志愿录取,5月11日-5月12日进行第二志愿录取,5月14日-5月15日进行第三志愿录取。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短信或“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完成确认工作。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于5月16日完成,学校将录取名单上报区教育局。
 
五、具体工作要求
 
(一)公开招录信息
 
1.区教育局根据市教委文件要求,通过本单位网站等渠道及时主动向社会公示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政策和信息,包括学校对口招生的范围、招生计划、学校的办学规模与设施、教师情况等,经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艺体特长生招生学校、招生项目、招生办法等,以及招生入学工作咨询、监督举报电话、信访接待部门地址等。
 
2.学校要通过本单位网站的“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公开招生的相关信息。2017年3月18日-4月7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向社区学生及其家长展示学校办学理念、课程设置、师资水平、办学特色等,参与学区、集团建设的要展示共享共建的资源。2017年3月25日~4月7日,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开展“校园开放日”活动,但不得组织学生报名,不得进行纸笔测试,不得对学生进行面谈,不得收取学生简历(包括各类获奖证书)。各学校“校园开放日”要提前通过学校网站、张贴通告等形式告知社区和家长,做好活动设计和运行方案,维护安全、有序的活动秩序。
 
3.各类学校应在2017年8月15日前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8月25日前将学生入学信息对接到“上海市基础教育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二)推进注册制度
 
1.根据市教委关于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要求,落实与完善学生学年注册制度。2017学年,本市全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学籍注册制度。
 
2.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和学校向学生家长发放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其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三)加强监察督导
 
1.区教育局成立由纪委书记为组长、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政风行风监督员等共同参与的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地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2.区教育督导室要对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进行专项督导,重点督导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按居住地入学、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入学、体育及艺术特长生招生、民办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并将督导结果纳入学校综合督导评估中。
 
3.各学校成立由校长为组长的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依法规范各自的招生行为,严格按照区教育局文件要求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下达给各校的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若因特殊情况确需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须事先向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严处违纪违规
 
1.落实问责制度。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试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学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校长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艺体特长生招生学校,违规招生或不按申请报告的要求开设相关课程、发展学生特长的,将取消继续招收特长生的资格。在招生过程中,因学校违反规定或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核实后纳入校长年度考核和学校办学绩效考核。
 
2.实施“双减”措施。民办学校在招生录取过程中未兑现“三个承诺”的,或以考试(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的,或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招收无学籍材料学生,或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或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的,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由教育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纠正的,实施“双减”措施,即核减该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取消当年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附件:1.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区级指
 
定登记点信息
 
2.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关于本市户
 
籍“人户分离”、区域统筹及港澳台等适龄儿童入
 
学工作实施方案
 
3.2017年闵行区一年级招生入学工作日程表
 
4.2017年闵行区六年级招生入学工作日程表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
 
2017年2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2月23日印发
 
 
 
附件1:
 
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区级指定登记点信息
 
上海市户籍等未入园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

学校名称

学校校址

联系电话

文来实验学校

闵行区新虹街道申滨路615

34667077-8202

航华第二小学

闵行区七宝镇航中路355

64212743-836

虹桥中心小学

闵行区虹桥镇万源路2323

54775592

花园学校

闵行区莘庄镇莘北路485

54959947

平吉小学

闵行区古美街道平吉路1288

54165318-8019

蔷薇小学(春申校区)

闵行区梅陇镇春申路15815

64976674-8009

君莲学校(小学部)

闵行区颛桥镇老沪闵路2700

54333189-6004

吴泾实验小学

闵行区吴泾镇剑川路119

64526952

丽江小学

闵行区江川路街道碧江路195156

64624625

浦江第一小学

闵行区浦锦街道立跃路3939

64292557

 

本市户籍及港、澳、台和外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至上述区级指定登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登记时间为4月8日——4月23日。

外省市户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入学信息区级指定登记点

学校名称

学校校址

联系电话

华博利星行小学

闵行区纪前路1号(纪王校区)

62960200-8009

闵行区北沈路265号(华漕校区)

52139732-8028

华虹小学

闵行区紫藤路12558

64028608

振兴小学

闵行区华宝路123

34672656-8009

弘梅小学

闵行区梅陇镇曹行支路27

24285173-8628

闵行区春申路15817

64978734-8638

弘梅第二小学

闵行区古美西路86

64123674-8618

闵行区莘朱路1915

64761805-8017

育苗小学

闵行区银都路518-9

64978996

华星小学

闵行区颛建路550

64422510-8003

银星学校

闵行区沪闵路2352

64904737-802

塘湾小学

闵行区北吴路430

54873992-216

马桥小学

闵行区富杰路30

33881713

双江小学

闵行区瑞丽路18

64309686-8201

文馨学校

闵行区浦江镇召楼路2976

64110828

文汇学校

闵行区浦江镇三鲁楼46810

54540586-808

文博小学

闵行区浦江镇勤劳村勤劳路19

33884080

文河小学

闵行区浦江镇芦胜村四组

64294454

 

外省市户籍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含民办三级幼儿园和看护点)可至上述区级指定登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登记时间为4月8日——4月23日。

 

 

附件2:2017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区域统筹及港澳台等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关于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学生回居住地入学的工作办法

(一)小学

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区教育局根据“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该类对象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下列三类对象,原则上安排就近入学。

 

1.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闵行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2.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人户分离”第一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外区户籍但持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适龄儿童,在解决第二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同住子女,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政策。若居住证地址与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为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凭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及适龄儿童的《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解决第三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除上述情况外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请持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本市集体户口在闵行区租房居住的,请持积分达到标准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集体户口证明、租房协议、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原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到下表指定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工作。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入学指定学校现场验证地点见下表:

  

报名点

  

报名点

新虹、华漕地区

华漕学校

七宝地区

航华二小

古美地区

平吉小学

虹桥地区

龙柏一小

莘庄及莘庄工业区

申莘小学

梅陇地区

蔷薇小学(晶城)校区

颛桥地区

君莲学校(小学部)

北桥地区

北桥小学

马桥地区

马桥实验小学

江川地区

丽江小学

吴泾地区

吴泾实验小学

浦江地区

汇秀小学

浦锦地区

世博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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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初中

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对全区小学毕业生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划拨到各初中。

 

1.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小学毕业生进入居住地对口中学就读。

 

2.回居住地就读的其他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学生凭相关材料统筹安排进入中学就读。

 

(三)注意事项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监护人需在规定时间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二、关于公办学校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的工作办法

 

由于个别地区适龄儿童、学生人数相对集中,辖区内报名人数远远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为确保全体适龄儿童、学生入学和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拟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摸底情况,对公办学校进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招生工作。方法如下:

 

1. 对于闵行区户籍地(户主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与居住地(产权人为直系亲属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的适龄儿童、学生,当报名人数不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对口学校招收学额时,按照入户籍时间长短顺序安排入学,超出学额部分实行区域内统筹安排入学。

 

2.具有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闵行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可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相关居住证明等在安排完成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非闵行区户籍但持闵行区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在安排完成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说明:

(1)对于区域内入学矛盾突出的学校实施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多胞胎、二孩除外)。五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

 

(2)闵行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入学工作办法就读。

 

(3)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升入原学校就读六年级(如是随迁子女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若要求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学生,按报名系统要求选择适当选项,如选择在闵行区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则按照本款相关内容执行。

 

5.2017年需统筹的若干区域分组情况:

 

①小学部分:

实验小学(莘松校区)、实验小学(春城校区)、实验小学(景城校区)、实验小学(畹町校区)为一组

明强小学(东校区)、明强小学(西校区)、明强二小、黎明小学、七宝实验小学、航华二小为一组。

平南小学、日新学校、平吉小学、平阳小学、古美学校(小学部)为一组

田园外小(金都校区)、田园外小(银都校区)、颛桥小学、君莲学校(小学部)为一组

 

②初中部分:

莘光学校(初中部)、莘松中学(春申校区)、莘松中学(莘松校区)、基地附中、康城学校(初中部)为一组

明星学校(初中部)、龙茗中学为一组

七宝二中、七宝实中、航华中学、航华二中、七宝三中为一组

颛桥中学、君莲学校(初中部)、北桥中学为一组

 

三、关于港澳台、华侨及外籍适龄儿童、学生入学的工作办法

闵行区教育局将根据教育资源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符合条件的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携行子女入学。

有关入学信息登记与核对、公办学校入学方法、民办学校招生时间及流程等参照上文,对适龄儿童、学生就读条件及材料要求作如下规定:

 

1.香港、澳门适龄儿童、学生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闵行区居住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2.台湾适龄儿童、学生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及父母一方须持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

根据《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权益保护规定》,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在本市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市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与本市儿童、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3.华侨子女

适龄儿童、学生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由闵行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4.外籍人员携行子女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携行子女: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学生护照、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留学人员:适龄儿童、学生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上海市居住证B 证”或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具有本市户籍的留学人员子女:适龄儿童本人护照、父母一方的户口簿、《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具“具有本市户籍留学人员其持外国护照子女”享受优惠政策证明》、在闵行区的有效居住证明(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闵行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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