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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4-09 18:42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静安区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静安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继续贯彻依法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整体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大力推进区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课程改革,不断促进教育内涵发展,深入推进精品教育建设。
为进一步规范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有关精神,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静安区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根据本区“十二五”期间教育发展规划和常住人口的变化,进一步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充分运用本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做好辖区内生源摸底预测工作,优化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合理设点布局,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确保本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强化服务意识,改革招生入学方法。2015年,根据市教委有关要求,实行“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试行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信息登记、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网上报名等办法,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招生入学工作管理,切实贯彻就近入学原则,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
4.合理确定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班级规模,班额原则控制在35人左右,最大班额严格控制在40人以内。
5.本区各类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化测试选拔学生并按照测试成绩分班;一律拒收学生所提供的奥数成绩、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及各类等级考试证书,拒收各种特制的学生个人简历等材料。
6.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相关信息,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和交流。
二、具体实施细则
(一)公办学校招生
1.2015年小学招生入学对象为: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残疾儿童可适当推迟一年入学。
2.小学一年级新生信息登记工作时间为4月11日-4月30日。
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在园适龄儿童家长应在幼儿园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未入园适龄儿童家长可在本区指定地点登记儿童入学信息,获取《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在进行入学信息登记时,家长应明确作出在户籍地就读或居住地就读的选择结果。
信息登记时,家长需对提供的相关人口信息和灵活就业信息进行比对确认,如与实际情况不符,应先到有关部门补办或更正信息,再到本区指定地点进行入学信息登记。
3.区教育局根据当年度学校资源配置和生源分布的实际情况,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采取地块(居委)对口的方法,划定公办小学的对口入学范围。如对口人数超过对口学校容纳数可由电脑派位等方法统筹安排。
公办小学的上述对口入学对象为儿童和父母户籍在静安区对口地块一年以上、房屋户主和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儿童父或母、能适应正常学习生活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其余适龄儿童,由区教育局根据区内各学校的招生情况,采取就近入学的办法在本区范围内统一安排公办小学就读。
区教育局从2014年开始,在本区各公办小学统一建立对口入学新生数据库。自2014年起,静安区每户地址五年内只享有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
4.公办初中学校招生采用和相对就近小学对口或部分电脑派位的方法,小学毕业生免试入学。
跨区县就读的小学五年级学生,应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回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就读初中,或在本区就读初中,办理回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就读初中手续的截止日期为2015年4月30日。
5.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应按照区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符合对口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6.根据本市有关文件规定,2015年静安区全面实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具有本市户籍、实际居住静安区的适龄儿童,在新生信息登记选择居住地就读的前提下,可凭《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和《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等材料,按规定时间到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具体情况可参见《2015年静安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本区集体户籍(社区公共户)适龄儿童参照人户分离登记入学办法就读。
7.根据上海市政府《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将随迁子女招生纳入本区义务教育招生计划,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审核工作。
2015年,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需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小学入学信息登记表》,父母一方须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或者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满3年(从首次发证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且连续2年(从首次登记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2015年,受理随迁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为7月30日,2016年起,所有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统一为6月30日。具体情况可参见《2015年静安区告非本市户籍进城务工适龄随迁子女家长书》
区教育局和学校将对进城务工适龄随迁子女的申请材料予以验证和审核。验证和审核通过的,区教育局将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实际居住地和学校学额情况在区县范围内统筹安排;验证信息有误或审核不通过的,不予接受入学。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本区小学毕业学生凭上述有关材料统一安排至本区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8.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艺术特色项目学校的整体规划和招生工作管理。经批准的中小学体育传统特色项目学校、艺术教育特色学校可以按有关规定招收批准项目与计划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学校要严格执行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招收体育、艺术特长生为名对学生进行学科类内容的考试或测试。
9.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过程中,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学生奥数等各类竞赛证书挂钩,以获奖证书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招生计划之外自行招收学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二)民办学校招生
1.民办学校招生,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自主招生办法;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办法须向区教育局申报备案,由区教育局审核并向社会公布后方可实施。
2.2015年,本区民办初中、小学全部实行网上报名和招生录取工作。4月25日-27日,报名就读民办小学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适龄儿童限填报2所民办小学。4月28日-30日,报名就读民办初中的学生可在“上海市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系统”填报志愿,每个学生限填报3所民办初中,报名后获取网上报名表,作为参加面谈和录取的依据。
本区民办学校招生方案请参见《2015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
3.民办学校要继续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将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可以从行为习惯、学习习惯、团队合作、实践能力、身心素质、兴趣爱好、家庭教育等方面,有所侧重地选择符合条件的学生;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学科考试和测试,同时不得提前开展报名和登记工作。
4.民办学校要在2015年5月22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向家长发放录取通知书,学生家长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录取学校,完成确认工作。学校将新生录取名单通过网络上报区教育局。
三、工作程序和有关日程安排
1.4月8日,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和上网公示。
2.4月11日-30日小学适龄儿童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
(1)在本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儿童,在幼儿园进行网上入学信息登记。其余在本区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在区指定登记点登记
(2)静安区指定登记点:静安招生考试服务中心(新丰路588号)
     开放时间:4月21日-24日
3.4月25日-27日,民办小学网上报名;
   4月28日-30日,民办初中网上报名。
4.4月30日为全市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校招生对象的统计日。
5.5月23日,本区户籍适龄儿童到公办小学正式报名;申请“人户分离”登记入学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入学报名登记。
6.6月16日,本区进城务工随迁适龄随迁子女入学报名登记。
7.6月30日,全区公办小学受理就近入学适龄儿童入学手续截止日。
8.7月30日,全区受理进城务工适龄随迁子女入学手续截止日。
9.8月15日前,本区公办学校向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
四、进一步加强管理和监督
1.根据本市基础教育管理体制,静安区教育局负责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和实施。
根据市教委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静安区将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年注册制度。自2015学年起,先在小学一年级新生中试行:由区教育局和学校向新生家长发放学生学年注册告知书,明确注册对相关证件核对的要求,随迁子女及家长要关注持有证件的有效期,及时到相关部门续签或补证,对不能提供有效证件的,暂不予以学籍注册,学校应向家长告知不能注册学籍所产生的后果,家长须向学校承诺及时前往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确保所持证件的有效性。
2.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将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区教育督导室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3.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若存在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处分;民办学校的督查结果则作为民办学校办学等级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并成为区教育局下一年核准学校招生数的重要依据。
4.进一步坚持政府信息公开,规范公开内容。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宣传和协调指导,向社会公布学校招生入学的咨询、监督电话以及来访咨询接待的时间、地点。
咨询电话:62790802*134
监督电话:62790802*122
接待地点:静安区教育局    南阳路215号
接待时间:周一、周四上午8:30-11:30
 
附件:
1.2015年静安区公办小学对口入学招生计划
2.2015年静安区公办初中对口入学招生计划
5.2015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体育特长生招生实施意见
6.2015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艺术特长生招生实施意见
7.2015年静安区义务教育阶段各民办学校招生方案
8. 2015年静安区实行“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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