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为了扩大学校的影响力,用在校幼儿的照片来做宣传材料,并打算以后用于电视、报纸和网络广告宣传;为了防止孩子家长今后找麻烦,幼儿园拟定了一份肖像使用授权书,让家长承诺学校可永久使用孩子照片。近日,南京雨花台区金域华府幼儿园的不少家长就面对着这样一份非签不可的协议,他们感到非常为难,不签怕得罪学校,签了怕留下安全隐患。这份肖像权协议到底该不该签,也引起各方争议。
近日,家住南京雨花台区板桥新城的刘女士接到幼儿园发来的一份肖像权使用协议后,心情就一直很郁闷。
面对这样一份授权书,刘女士心里有些不爽,认为这就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让家长没有办法拒绝,如果孩子的照片被滥用,将来可能会留下安全隐患。由于孩子还要在这里上学,她也不愿意得罪学校,不知道如何是好。
律师 有证据证明幼儿园胁迫家长可以索赔
幼儿园为了宣传自己的形象,拍摄在校儿童照片用作宣传,为了防止家长事后以侵犯肖像权为由找麻烦,幼儿园就采取了签署授权书的方式规避风险,幼儿园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有了这个授权书,是否就不会构成侵权?近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江南时报大律师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朱正律师。
朱律师说,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自己的肖像通过摄像、绘画、录像等形式实现于客观物质载体所形成或享有的专有权。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和肖像使用权,无论是肖像制作权还是肖像使用权,他人均必须事先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我国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结合上述案例,朱律师认为,幼儿园使用儿童的肖像意图非常明显,就是为了幼儿园的宣传,通过这个宣传来提高幼儿园的知名度,最终获得生源,这就是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幼儿园为了利益而使用儿童的肖像,根据规定,幼儿园应给予相应的报酬。在本案中,幼儿园因为不愿意支付这样的报酬,才要求家长签署相关的授权协议,明显是故意行为。
但是,不管家长愿不愿意,只要签署了这份授权协议,就是允许幼儿园这样操作,并且在签署协议的时候并未提出收益分配,因此幼儿园可以不支付这笔费用。如果家长有证据证明幼儿园是强迫家长签署授权协议,那该协议可以视为无效,家长有权要求幼儿园停止使用儿童肖像进行营利性活动,也可以要求幼儿园根据收益给予经济补偿
为了孩子我爬我爬,咦~怎么总是没尽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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