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智滴健长  发表于 2015-10-16 09:57:52| 3299 次查看 | 1 条回复
最近,充汽油送孩子的吐槽满天飞,这是为嘛咧?起因得从6月中旬,一名妈妈将孩子忘在宝马车里,却不愿砸玻璃救援说起。接着,一群有相似经历的糊涂爹、迷糊妈也上了新闻搜索榜。


比如:宁波一熊爸将女儿忘在车内,获救时女孩已严重脱水;陕西5岁女童被留车内,获救时已接近脑死亡;6月27日,湖南湘潭一4岁男童被遗忘在车内,被发现时男童已经被烤熟了。


仅6月下旬至7月中旬,各地就有20多个孩子惨遭“禁闭”毒手。
儿童被忘车内家长要担刑责靠谱不?
在这背后,因幼儿园教师、司机等疏忽致幼儿被困车内闷死,相关责任人第一时间会被警方带走,并被刑事拘留,而如果是因父母的疏忽大意被忘在私家车,即使造成孩子死亡,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却无一例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有律师认为,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死亡是由于家长的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的,所以家长的行为已经具备过失致人死亡的条件,按照我国法律,理应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


这种观点在虐狗都会坐牢的国外,确实是能够找到依据的,但要“按照我国法律”,恐怕不符合相关法律解释。因为,“我国法律”是基于我国“国情”的。


在“国情”之下,公众的普遍安全意识,具体到对车辆相关安全知识的认知程度,特别是在私家车刚刚开始普及的情况下,对车辆所隐含的各种潜在风险,可能都被这种还显得很现代化的家庭装备的优越性能所掩盖,还没有达到像自行车的链条会伤人那样的普及程度。


基于这种实情,要把“儿童被留车内事件”视作过失致人死亡罪,至少对涉事家长来说是行不通的。


对于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第1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其中的定罪要件很明确,即当事人对于一种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或应当预见而疏忽大意了,或轻信能够避免。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疏忽大意过失,并不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疏忽大意,而是先判断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险的结果,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就说明行为人疏忽大意了。


那么,相关当事家长连孩子在车里都忘记了,怎么去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结果?再则,在应当预见的前提下,行为人并没有疏忽大意,但又确实没有预见的情况,比如认为车内的环境相对更好而把孩子留在车里,也不属于过失犯罪。


因此,认定疏忽大意过失的关键是确定应当预见的前提(在何种情况下应当预见)与应当预见的内容(应当预见什么)。


这就涉及现实社会的科普程度,以及在这种知识水平下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习惯。再从人之常情去判断,亲情之下怎么可能把一种意识到的对孩子的潜在危险,会因疏忽大意或侥幸心理而予以放任?


假如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能减少儿童被留车内现象,那么,家长们是把怕自己受处罚看的比孩子生命还重?


有了这样一种现实基础,如果儿童被留车内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除了雪上加霜还有什么实际意义?难道失子之痛还抵不上过失犯罪带来的从轻处罚?


人家遗弃宠物都可能面临法律制裁了,我们还在为吃不吃狗肉争执不休。因此,儿童被留车内追究家长的刑事责任,于法于情都说不过去。

汗水一直下,只为咱宝贝!
goyt99887948  评论于  2015-10-16 10: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