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推进落实素质教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我委制定了《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非体育类)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教育改革与发展要求,规范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是指专门以全日制中小学在校学生个体或团体(一般5人以下)为对象、由市级有关单位负责命题、评奖、颁奖等主要环节的全市性竞赛活动,包括德育类、学科类、科技类、艺术类竞赛活动,不包括合唱等一般文娱活动。除全国有关学会主办的高中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五项学科竞赛和教育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另有文件通知的竞赛活动按照有关要求执行外,其余在本市范围内举行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注重培养和发挥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个性特长。
第四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是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的统筹管理、业务监督等职能。
第二章 竞赛活动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举办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必须由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交申请,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后实施。其中,当年实施的竞赛活动(包括初赛)于当年1月31日前提交申请。逾期提交申请的,不予确认。
第六条 提出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有关政府部门;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有关市级单位和市级团体;
(三)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不含直属中小学)。
上述单位可以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与其他单位(团体)共同提出申请。
第七条 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可按照行政隶属关系以“请示”“函”或“竞赛申报方案(表)”等方式提出,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八条 提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申请必须载明以下内容:
(一)竞赛活动的宗旨或目的;
(二)竞赛活动的参赛对象(包括年级、总人数等);
(三)竞赛活动的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方式;
(四)竞赛活动的命题依据或原则、活动形式、评奖办法(奖项设置、获奖人数、公示途径、奖励形式等);
(五)竞赛活动的组委会、评委会人员组成(姓名、单位、职务或职称等);
(六)竞赛活动的经费数量及其来源;
(七)申请单位认为应当申报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市一律不举办全市和全区(县)性小学阶段的学科竞赛活动,对中学阶段的学科类竞赛活动进行严格控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在上海举办的竞赛活动,须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十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按照有关要求对申报的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进行确认,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集体审议。
第十一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于每年2月,通过公开发文或其他途径确认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
第三章 竞赛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经确认的竞赛活动应由主办单位公开发布竞赛活动信息,明确学生报名途径。学校、学生自愿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条件强行要求学校或学生参加竞赛活动。学生报名应当填写学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全称、学籍副号、年级、班级等信息。主办单位应负责对报名学生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有正常的经费来源和渠道,并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集中竞赛活动的场所应设立在办学条件较好、管理规范的学校或机构,竞赛活动必须按照规定时间统一进行。
第十五条 竞赛活动的命题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全国性竞赛上海赛区另有说明的除外),竞赛大纲等材料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竞赛试题与评分标准必须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印制、保管和拆封。未经主办单位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发布竞赛试题(试卷)。
第十七条 主办单位必须对竞赛流程和评分工作进行详细的规范性说明,明确流程的时间点、相应工作内容及相关人员具体职责规范。评分坚持“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和“利害关系人回避”的原则。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获奖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年级、班级、奖项名称与等第、颁奖单位)由主办单位公示(获得团体竞赛奖项的每个团体人数一般不超过5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主办单位对相关奖项予以最终确认,统一印制获奖证书(获奖时间具体到日期),加盖公章后及时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于竞赛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获奖学生名单(包括学生姓名、学籍所在学校、学籍副号、年级、班级、奖项名称与等第、颁奖单位、获奖时间)、竞赛活动总结、1-2名获奖学生证书复印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竞赛活动纪律
第二十条 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同意,各区县不得举办跨区县的中小学生竞赛活动,各中小学不得举办跨学校的竞赛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要严格按照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确认的内容范围和方案实施,并接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十二条 竞赛主办、协办、承办单位及其负责人要对竞赛活动负责,对竞赛活动全程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三条 举办竞赛活动一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收取活动费、报名费或其他各种名目的费用,不得推销或变相推销相关资料、书籍或商品等,也不得向基层学校、学生家长转嫁任何费用。因竞赛需要组织的讲座、培训等活动,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教育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中小学校和幼儿园不得为社会培训机构提供竞赛活动的培训场所或比赛场所。
第二十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科研部门、中小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推荐和动员学生参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家长宣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以上单位和人员凡有组织学生参加未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竞赛活动的行为,应立即停止。
第二十六条 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含内部机构及其员工)违反本办法有关要求的,教育行政部门要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等相关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主办单位未按有关要求实施竞赛活动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可对主办单位给予通报、停赛等处理,相关主管单位可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6年1月1日前下发的竞赛活动许可证在许可期限内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 本市有关市级中小学生竞赛活动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不一致之处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市民办中小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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