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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义务教育材料审核细则
时间:2017-05-02 15:04来源:怀柔区教育委员会 作者:Tina 点击:
怀柔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方案已经公示,请家长注意,其中强调指出非京户籍适龄儿童入学五证办理说明!

怀柔区2017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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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经区政府批准,依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7〕7号)制定本工作方案。 请勿采集

 
一、证明证件材料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区工作或居住,需要在怀柔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审核申请人应提供本人在怀柔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统称“五证”)。
 
二、组织机构
 
成立怀柔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主管教育副区长任组长,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政府法制办、区信访办、区流管办、区维稳办、区人力社保局、公安分局、国土分局、工商分局以及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教委。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相应的审核协调工作领导小组。
 
三、审核程序
 
(一)相关部门联合审核开具证明材料
 
审核申请人应当于2017年5月17日至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期间,到以下部门进行“五证”的办理及审核工作。
 
在怀务工就业证明由区人力社保局、工商分局分别审核,其中,签有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的由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和个体工商户由工商部门审核。
 
2.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分局和属地派出所(在北京雁栖经济开发区内住宅区居住的由开发区派出所负责)分别审核。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由公安部门进行审核。
 
4.全家户口簿由公安分局、区教委审核,超龄儿童少年是否已在原籍入学由区教委审核。
 
5.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审核。
 
(二)镇乡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申请
 
部门联合审核证明材料齐全后,审核申请人应当于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5月3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期间,携带“五证”及相关审核证明材料到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提出审核申请。
 
(三)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反馈审核结果
 
1.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应当在受理当日内,告知审核申请人审核结果,为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开具在怀柔就读证明,并在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系统或初中入学服务系统上进行确认。
 
2.适龄儿童少年申请转入本区就读的,依据《北京市教
 
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京教基二〔2014〕4号),须提供“五证”和全国学籍号等证明材料,到综合行政服务大厅教育窗口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为其开具在怀柔就读证明,监护人携带“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有困难的,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三、审核标准
 
(一)在怀务工就业证明审核标准
 
在怀务工就业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应提供加盖在怀柔用人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以及截至申请月的前六个月内连续缴纳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参保人员缴费信息)”。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公司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应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股东名录、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注册营业执照截至时间为2017年5月8日。
 
(二)在怀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需提供在怀柔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怀柔实际住所居住证明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仅限住宅),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应提供规范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房主《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及购房发票、房主身份证。住所应适宜居住,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的安全,必要时提供安全责任书。
 
租住单位公房的,应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的证明无效。
 
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应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全家户口簿审核标准
 
1.适龄儿童少年年龄符合当年入学规定,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
 
2.如果儿童超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镇乡政府或县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的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填写提交《非本市户籍超龄儿童情况表》(此表采用区县统一印制的规范文本),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历或幼儿园证明等。
 
(四)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审核标准
 
1.审核申请人须持有北京市公安局制发的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
 
2.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地址与在京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
 
3.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4.办理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日期截止到2017年5月8日且在有效期内。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审核标准
审核申请人及其配偶均持有北京市居住证(或有效期内居住登记卡或暂住证)的可视为有此证明。
 
四、审核要求
 
(一)各相关部门出台实施细则前要按照《北京市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实施办法》和区级《建立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细则》,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工作。
 
(二)各证件审核单位要加强区域内统筹、培训和宣传,严格执行审核工作的程序与标准,分工负责,积极合作,要保证本部门范围内标准一致。避免出现不同街道、镇乡之间标准不一致的情况,避免出现标准先松后紧、前后不一的情况。
 
(三)要向家长宣传审核标准和程序,便于家长及时准备相关资料。
 
(四)审核申请人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乡政府作为受理“五证”审核和反馈审核结果的部门,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后须为审核申请人开具审核通过证明,自留存根并做好登统工作,要加强服务意识,做好服务工作。
 
(五)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实时沟通制度,努力确保标准统一;积极沟通,及时与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维稳部门、司法部门等单位沟通,向区教委介绍工作进展,形成工作合力,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尽快妥善解决。
 
(六)各部门对照意见,可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街道和镇乡有关人员的培训,做到熟悉标准,明确要求,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家长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七)各部门要建立特殊情况会商机制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分类研究特殊个案和政治敏感问题,如遇突发事件或反映集中问题,要及时上报,妥善处理,及时反馈,积极化解信访、群访矛盾。
 
五、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区教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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