桔子香水  发表于 2012-2-21 14:10:45| 3199 次查看 | 4 条回复

问题1、小学一、二年级学生是否有升留级制度?

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规定,小学一、二年级取消留级制度。在同一年级连续留两级仍不能升级,而又未满十六周岁者,应继续随班就读。

问题2、本市中小学生休学和复学有什么政策?

1、关于申请休学的情况的规定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生因其他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须由家长持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发给休学证明。学生连续病假三个月,应当办理休学手续。

2、关于学生休学期限的规定

休学时间,小学、初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三年,高中学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办理继续休学手续,经学校批准可以继续休学。

3、关于学生复学的规定

学生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由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部门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批准,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即可复学。学生复学后,学校可根据其实际文化程度,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问题3、本市中小学生退学有什么政策?

1、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家长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退学,由学校发给肄业证明。

(1)长期患慢性疾病,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正常学习者。

(2)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者。

(3)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而丧失学习能力者上述情况均须有区、县级以上医院证明。

(4)出国定居者(须凭学生本人护照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问题4、有上海市居住证的人可否申请子女在沪就读?

上海于今年6月15日开始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子女就读)规定:“持有《居住证》的人员,其《居住证》的有效期在一定年限以上的,可以申请子女在本市就读。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由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具备相应接收条件的学校就读。本款要求的《居住证》的有效期年限,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教育行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符合前款规定的境内人员的子女,取得本市高中毕业文凭的,可以参加上海卷统一高考,报考本市部委属高校、在外地有招生计划的市属高校或者民办高校。”如果孩子的父母具备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上海市居住证。取得了上海市居住证后,孩子的就读和高考问题也就得到了解决。

问题5、适龄儿童如何申请入小学及小学生毕业生如何升入初中学习?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九年制义务教育,因此每个适龄儿童入学是国家对人民的义务,也是家长对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本市学校根据学校办学体制划分为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及公立转制学校等几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及市教委“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并制定本区县的招生方案。就近入学为相对就近,学校招生范围划分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进行划分。在小学招生前,区县教育局或学校会在社区张榜公示招生通知,每年一般在5月上、中旬的某个周六、周日,小学接受服务区内的适龄儿童报名(家长或监护人要同时携带好户口簿和健康证明以及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有关证明等)和面谈,并会在9月1日开学前的15天,向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对象发出入学通知单。初中招生也是按照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小学对口初中或以户籍对口初中的方式,安排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就读。民办、公立转制学校在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颁发的“办学许可证”所规定的范围内面向本区县招生,也可跨区县或面向全市招生。在招生时间上可与公办学校同步,也可稍后,但不得提前。

问题6、上海小学入学条件是什么?对年龄有无限限制?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9917>办法》第七条规定:本市儿童的入学年龄为六周岁,区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入学年龄推迟或者提前六个月。盲、聋、弱智等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一般为七周岁。

问题7、持人才引进居住证子女就读中小学,是否不用交纳赞助费?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就读问题的通知(沪教委基[2002]60号)规定,持有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且《居住证》有效期在一年及以上的,可以申请其子女在本市就读中小学。需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须向居住地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或转学手续,且享受本市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待遇。

问题8、持《上海市居住证》引进人员子女如何办理小学转学手续?

本市范围内因全家户籍变迁转学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学生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下同),向原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转学联系单”。学生家长与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小学阶段直接向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协调安排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一周办理,最迟不得超过开学后一周。

nbwul  评论于  2012-5-23 21:08:53
瞅瞅看咯
彦宝浓敏  评论于  2012-5-23 21:09:01
我来看看呢!!!!
kkijo  评论于  2012-6-27 09:19:51
我要攒钱
王正宽的家长  评论于  2012-6-27 09:19:58
嘿嘿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