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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栖霞区中学招生报名政策出台
时间:2013-05-28 08:48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

为切实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要求

1.报名办法

户籍审定中符合正常入学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在本区小学就读的由现就读小学组织升学报名。在外区借读的本区户口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在和燕路435号区招生办公室进行升学报名。

2.户籍审定

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与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适龄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每套住房原则只安排一名学生在施教区初中就读(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子女除外)。

小学毕业生的学籍资格,经学校和区教育局审核认定后,原则不做变更。

(1) 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小学毕业生需持有相应证明,可按正常就近入学办理。

① 毕业生户口随父母中的一方在施教区常住,父母中的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在外地工作、务农或出国定居;父母离异,毕业生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

③毕业生户口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父母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且户口从未迁移过。

(2) 户籍审定中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

●关于拆迁户问题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所购新房已交付但因政策等原因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到新购房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

②毕业生家庭拆迁尚未重新购房,应出具相关证明和有关材料,在原户籍所在施教区初中入学。

●关于户籍变更问题的处理

在招生工作开始后,毕业生户籍在本区内变更或由外区迁入我区的,由区教育局根据具体情况安排初中就读。

二、招生办法

1. 公办初中招生

公办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应届小学毕业生持《公办初中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的,作自动放弃处理。

2. 民办初中和南京外国语学校招生

民办初中和南京外国语学校招生执行市里统一的要求和办法。

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

暂住在我区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依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2013年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待我区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学位派定后,在区内有空余学额的公办初中申请报名接受义务教育。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不实行电脑派位入学。

4.政策照顾对象子女入学

依据《2013年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文件精神,对符合政策规定和为我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功人员子女适当照顾。

三、日程安排

1.6月2日—3日,小学升学报名和填报电脑派位志愿。

2.6月9日,公办初中上报初中招生有关材料。

3.6月21日,发放《公办初中义务教育学位通知单》。

4.6月22日,南京外国语学校、民办初中电脑派位。

5.6月23日,开通电脑派位结果查询电话。

6.7月8日前,民办初中办理调档手续。

7.7月12日,公办初中学生报到。

8.9月30日前,初中完成新生学籍注册工作。

四、本办法有关规定由栖霞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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