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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时间:2015-07-31 14:22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2013年南京发生的“饿死女童案”,前段时间发生的浦口“虐童案”……一系列悲剧,让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饿死女童案”判决后,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法官以及市人大代表等人,呼吁尽快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2013年南京发生的“饿死女童案”,前段时间发生的浦口“虐童案”……一系列悲剧,让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饿死女童案”判决后,包括审判长在内的法官以及市人大代表等人,呼吁尽快制定《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这一呼吁有了最新进展。昨天,《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草案”)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特别规定


遭监护人侵害的

未成年人保护

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强制报告”
 
对于遭到监护人侵害的未成年人保护,草案明确了“强制报告”的规定,即行政机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监护人侵害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报告。如果上述单位发现未成年人被侵害不予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处分。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需要立即出警制止侵害行为。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情节严重的,可将侵害人与未成年人隔离
 
草案规定,情节轻微或者明显不构成轻伤害的,对侵害人予以教育和告诫,并向六周岁以上的被侵害未成年人发放救助卡。情节严重或者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调查取证后立即依法将被侵害未成年人与侵害人隔离,对被侵害未成年人进行伤情鉴定并送医就诊。
 
需要将被侵害未成年人与侵害人隔离时,如有其他未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公安机关不得将被侵害未成年人带离住所,需要送医的除外。而对于没有这类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被侵害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进行安置。
 
留守未成年人保护: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可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草案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满十六周岁的留守未成年人单独居住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综合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接报核实后,应立即联系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责令其回家或者委托监护人。对于无符合条件的受托监护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该留守未成年人送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指定的临时寄养家庭、机构安置。
 
单独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拒绝履行监护义务六个月以上的,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学校等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如何保护

行政保护

多部门组建“未保委”,公布专用电话
 
“困境未成年人出事,政府应该承担无限责任!”南京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在有民政、教育、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群团组织分别负责保护流浪未成年人、孤儿、弃婴、失学辍学儿童、留守儿童、家暴受害未成年人等,但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主责部门始终没有明确,常出现“没有问题时很多部门管、出现问题时谁都不管”的尴尬局面。
 
记者注意到,为了打通碎片化的救助环节,草案明确,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由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文广新、卫生计生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社会团体的负责人组成。
 
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综合服务平台,设置专用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和处理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求助、投诉、建议和咨询。综合服务平台在接到求助、投诉、建议或者咨询后,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移交。
 
家庭保护:不得让未满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独处
 
草案规定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得有的6种行为,包括以暴力侵害方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未成年人身体伤害的;长期以饥饿等方式惩罚未成年人,使其生长发育受到不利影响的;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等。“父母应当多陪伴三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该负责人表示,父母最好把孩子带在身边。
 
父母离婚,孩子最受伤。在草案中,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离婚沟通”被单独拎出来。提醒父母处理离婚事务时,应当协商处理好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探望等事宜,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父母离婚后,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拒绝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不得放弃探望权,但该探望权被人民法院裁定中止的除外。对于未成年子女探望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满足。


学校保护:拟立法禁止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
 
草案罗列了学校禁止的七项行为,其中一条颇引人关注,即以任何形式公布学生在校分数排名。据悉,这也是南京首次拟立法禁止公布学生排名。
 
“每次我就怕收到老师短信,”市民王女士说,儿子才上小学一年级,学校经常发短信告知儿子的学习成绩和排名,以及班级最高分、最低分、平均分,虽说这是让家长监督孩子学习,但另一方面也给孩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公开征集立法意见
此外,草案要求,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利用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或者组织、动员未成年学生参加校内、校外课业补习班。高中学校学生上学期间每日在校集中学习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学校不得以晚自习名义组织文化补习或者考试;不得组织非住校学生上晚自习,住校学生每日晚自习时间不得超过两课时。
 
如果学校或者教师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学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社会保护:有条件的商场超市应设置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
 
对于未成年人,需要社会多方面的保护。其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报纸、电视、网络或者即时通讯工具上公布受害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家庭住址、就读学校等能够识别受害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
 
对于公共场所,草案规定,有条件的大型商场、超市等经营者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警报系统报警后应当立即进行搜寻,搜寻无果的,应当立即报警。
 
征求意见
 
《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已在南京政府法制网立法征集意见栏目全文刊登。公众即日起至8月5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C座405室)。 联系处室:法规处。联系电话:68786918、68786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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