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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北京延庆县非京籍儿童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
时间:2015-04-14 11:18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点击: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县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于2015年5月31日前,携带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延暂住证、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

 延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教委关于延庆县2015年非京籍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的通知

 
延庆县2015年非京籍儿童少年入学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2015〕3号)和《延庆县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方案》(延教发〔2015〕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延庆县2015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县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办法如下:
 
一、组织机构
 
建立延庆县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主管县长牵头,县教委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成员单位由县政府办、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政府法制办、县信访办、县流管办、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延庆工商分局等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保障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在延庆县接受义务教育。
 
(二)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三、审核内容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称审核申请人)在本县工作、居住,需要在本县接受义务教育的,于2015年5月31日前,携带在延务工就业证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在延暂住证、全家户口簿、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五证”到居住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申请审核手续。
 
四、联办联审机制
 
2015年非本市户籍义务教育阶段“五证”办理及审核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县教委、县流管办、县公安局、县人力社保局、延庆工商分局和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和部门联合办理、审核。
 
五、审核标准
 
(一)“在延务工就业证明”由县人力社保局或延庆工商分局(辖区内工商所)分别办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受雇于用人单位的,须提供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以及在本县内截至申请月连续缴纳社保的证明,社保缴纳起始日应在2014年12月31日前,补缴的不算连续缴费。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个体工商户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县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本县注册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审核申请人为企业股东或合伙人的,须提供相应工商部门备案证明文件(加盖档案查询章)。
 
(二)“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或辖区内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流管办分别办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1.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有住房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登记的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审核申请人或其配偶租住房屋的,审核申请人须提供规范有效的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可从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下载)、房屋出租登记证明、房主房产证、房主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租住单位公房的,须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开具的住房证明。租住办公用房、地下室、车库、储藏室的无效。
 
4.租住无房产证农民房的,须提供房屋地契证明、建房屋审批证明、村委会开具的房屋情况证明之一。
 
5.按有关规定不得转租的公租房、军产房房产开具的转租租房证明无效。
 
(三)“在延暂住证”由县公安局(暂住地派出所)办理,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儿童少年父母双方持有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制发的暂住证且暂住证在有效期内(暂住证的办理时间在2015年5月31日以前),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暂住证地址与在延实际住所居住证明地址一致。暂住证信息应为机打,涂改无效。
 
(四)全家户口簿的审核。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户口簿信息。儿童少年户口簿上年龄与出生证明上年龄应保持一致,其中参加小学一年级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儿童应满6周岁(2008年9月1日-2009年8月31日出生)。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独生子女证明。非独生子女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或已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参加小学一年级学龄人口信息采集的超龄儿童,由县教委负责办理。须提供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未在当地就读证明,并说明未按时入学原因,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病例或幼儿园证明等)。
 
(五)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由居住地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儿童少年父母均持有本县有效暂住证(单亲家庭由一方提供),即可视为有此证明。
 
六、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依据工作流程规范操作,安排专人进行审核和复核;如因审核不符合相关审核程序、审核标准或在审核过程中侵犯申请人或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益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如有关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证明,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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