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ck  发表于 2011-7-15 17:48:37| 1549 次查看 | 0 条回复
  2011年6月5日下午,下岗女工杜女士到南京市一家商业银行取款时,存折上仅有的3000元钱全部取出后,结果银行一下多给了2.7万元现钞。当杜女士在别处购物付款时发现银行多给钱后,担心会出问题就随即报警求助,然而她在警察陪同下赶到银行退款时,却遭遇了意外一幕,银行不仅拒收这笔储户主动退款,反而将杜女士一行赶出了银行。面对有关媒体的记者,杜女士表示:“我是真的没有想到退还现金还有这么难。”
  “许霆的事情大家都还记得,我好害怕。”正是担心自己会成为下一个“许霆”,让杜女士一而再地主动到银行退款,而银行仍拒绝杜女士的好意,虽然这本是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多给了储户钱款。银行如此傲慢原因何在?在我看来,法律的偏袒是重要原因。
  发生在2006年的许霆案让人记忆犹新。2006年4月21日晚10时,广州青年许霆来到天河区黄浦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发后,郭主动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许霆潜逃一年后最终落网。2007年12月,许霆被广州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回顾许霆案审理的整个过程,我们不难发现,虽然许霆案被改判,但其实许霆案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也在法律规定之内,因为盗窃金融机构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现行法律的明文规定。然而,符合法律的规定,却不一定符合社会的公理与正义。人们质疑的是,即使许霆的行为构成盗窃,为何只因为盗窃的是银行便要被判处最低无期徒刑的重罚?而一些贪官贪污受贿或挪用几百、上千万元,有几个被判处无期徒刑?这种质疑有着朴素的道德合理性。
  很显然,法律对银行等金融部门财产安全的保护是过于偏袒了。正是这种偏袒,让银行变得十分傲慢起来。他们相信,在这种保护下,没有人敢吞下银行的钱,即使是由于银行自身的工作失误造成,否则就会成为下一个“许霆”。正是在这种保护下,长久以来国内银行凭借自身优势地位,对广大普通客户是何等的傲慢。面对公众质疑和不满,银行扛着“与国际接轨”的大旗我行我素,完全不顾公众的感受。在利益面前,国内各大银行抱成一团,一副“我就要收,你能奈我何”的傲慢姿态,让人心寒。
  2007年,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发布的《广东银行业服务满意度居民评价调查》显示,未来一年内将有79.5%的广东居民有意向去外资银行办理业务。调查表明,已经在外资银行办理业务的居民占3.1%;随着外资银行在广东不断设立支行和启动人民币储蓄业务后,这支队伍将越来越庞大。这说明国内银行的傲慢受到了市场的排斥。如果国内中资银行再不采取措施改进服务,提高形象,到时“亡羊补牢”恐将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