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dan  发表于 2011-6-18 13:45:38| 1208 次查看 | 0 条回复

法制网上海6月17日电 通讯员 高远 记者 刘建

今天,上海静安、奉贤、松江等法院分别对10起“醉酒驾车”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相应刑罚。


  2011年5月3日晚,被告人侯某在上海静安区同乐坊M1酒吧饮酒。次日凌晨1时20分许,侯某在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轿车离开酒吧。当车行至昌平路、西康路路口时,遇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警盘查。侯某为逃避检查驾车逃逸,并在逃逸途中将一辆警车撞坏,造成车损人民币2000余元。交警后将侯某抓获。经鉴定,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1mg/mL,属醉酒驾车。法院审理认为,侯某于2010年2月曾因酒后驾车,被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扣证三个月,一年后不久,又在未携带行使证、驾驶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为逃避警方查处撞毁警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侯某案发后能坦白交代罪行,弥补了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遂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据了解,自5月1日醉酒驾车“入刑”以来,上海法院在审理涉醉酒驾车犯罪案件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惩治醉驾犯罪。截止今天,上海法院已先后对15件“醉驾”案件作出一审宣判,相关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到四个月十五天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法官提醒驾驶人员,不要心存侥幸,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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