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nt  发表于 2011-6-6 12:17:27| 1628 次查看 | 0 条回复

各镇(街道)教委,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育考试中心、教师进修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1〕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大力推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公平、开放发展。进一步强化招生工作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严格招生程序,提高招生工作的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及家长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市教委招生工作的有关要求,坚持义务教育阶段规范办学,依法阳光招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优质、公平、开放发展,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2、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近入学”原则。根据本区生源、学校分布等实际情况,确定招生事业计划、划定招生区域,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学生都有相应的学位。


3、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原则。根据教育局下达的招生事业计划,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招生工作。加强教育部门、民办学校和家庭、社会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4、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建立健全招生工作的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5、坚持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统筹监管与专项督查相结合原则。对整个招生工作全程参与、全程调控、全程督查,确保措施到位、责任到人,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进行。


三、具体要求


(一)公办学校招生要求


1、切实做好本区适龄儿童户籍与居住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内容见《201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统计工作操作细则》(附件1)。掌握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依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规模与招生区域,确保学区内每一位适龄新生全部对口入学。


2、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班级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3、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应为年满六周岁(即200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各类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新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本区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区域划块、免试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起始年级对口入学学区范围,并下达新生名册。跨区(县)就读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必须填写好《跨区县(省市)就读申请表》(附件2)或《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附件3),于4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确定就读去向。


5、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在本区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7、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具体详见《松江区2011年小学、初中毕业生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沪松教基〔2011〕33号)。


(二)民办学校招生要求


1、民办学校可向社会或媒体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成效,但内容必须真实可信,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向学生或家长作出有悖于招生政策的任何承诺。


2、民办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将学校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办学条件、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基本信息交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备案,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上网公示。


3、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严禁擅自提前报名或开展咨询活动。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5、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与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依据。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与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成绩、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意向性推荐学生。


6、民办中小学咨询、报名时间为5月初,面谈时间为5月14、15日,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三)工作时间安排


1、4月中下旬,区教育局基教科、区教育考试中心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意见及各类学校办学规模、资源配置情况、师资状况、招生事业计划、收费等基本信息。


2、5月初,区教育局基教科、区教育考试中心宣传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政策,部署2011年招生工作。


3、5月8日前,区教育考试中心完成全区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分配工作,并将各校对口招生的学区范围、招生计划数等信息上网公示。完成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告知书》的送达工作。


4、5月初,各民办中小学新生咨询、报名。


5、5月14、15日,民办中小学新生面谈。


6、5月29日前,民办中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7、6月24日前,区教育考试中心将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正式名册下达至各招生学校。各招生学校完成材料交接工作,并向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发放正式入学通知书。


8、6月30日前,全区一年级、预初年级新生正式报到。


具体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详见附件4。


四、保障措施


1、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公示制度。将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实施办法、细则、就近免试入学的学区区域范围、学校招生计划数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在松江教育信息网上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2、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专项督查工作。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全程参与、全面督查本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并将督查结果作为公办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和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3、加大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监督电话,各中小学(含九年一贯制学校)须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面向社区,深入家庭,认真做好招生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招生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争取社会的理解与支持。


4、进一步牢固树立依法治招的招生工作指导思想,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对公办学校无正当理由拒收新生入学,民办学校擅自举行入学考试或测试,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等违规违纪招生行为,一经查实,教育局将予以通报批评,及时纠正,并根据《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对学校校长等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核减民办学校第二年30%的招生计划数。


5、规范义务教育阶段非上海户籍学生入学工作,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规范制度和运行机制。


五、加强管理,严肃纪律


1、各校起始年级须严格按照区教育局下达的各校事业计划数招生,不得随意增扩班额、学额,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生源的无序流动。若确需对计划与学额进行调整,须事先向区教育考试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特长班,不得组织书面测试选拔新生,不得以举办实验班、特长班为名招收择校生,并另行收费。


3、各校对入学新生要严格按照下达的事业计划均衡编班,不得办重点班、快慢班及未经批准的艺术类、体育类特色班。已批准招收部分体育特长生的学校,招生体育能力测试由教育局统一组织。


4、各校对批准借读的外省市适龄儿童少年,须在学生报到时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告知相关政策和规定。明确在现行政策与规定下,学生在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业后,须回户籍地报考高中阶段各类学校。


5、各校须严格在局统一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咨询、报名、招生、录取等工作。所有新生录取均以区教育考试中心下达的正式名册为准。


6、各校不得招收无档案材料的学生,否则以无学籍论处,并作为非正常流动记录督导考核之中。对已录取但未报到的预初新生(除回原籍外),小学与对口初中应共同承担动员责任。




附件:1、201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统计工作操作细则


2、跨区(县)、省市就读申请表


3、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


4、201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时间安排表



小宝门门都考了100分~~~喂,醒醒,枕头湿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