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贝妈妈  发表于 2014-5-19 09:46:05| 1496 次查看 | 2 条回复
长宁区教育局关于 2014 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小教学区、小学:
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3〕73 号]精
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 2014 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 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区基础教育的管理体制,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的工作机制,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现就长宁区2014 年小学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政府对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条件等,为位适龄儿童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2. 坚持政府信息公开原则,执行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招生对象
2007 年 9 月 1 日~2008 年 8 月 31 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㈠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新生入学告知书》、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儿童预防接种卡(证),在规定时
间内到对口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见附件 1《2014 年长宁区小学对口划块分布情况》)
学校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户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人有所要求(具体要求以学校招生公告为准),对符合要求的适龄
儿童实行优先对口入学;对不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区域统筹安排入学。
2.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  — 3 —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由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本市户籍
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户籍地学校下发的新生入学《告知书》、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3. 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 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㈡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 父母一方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见附件 3) 须提供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014 年 8月 30 日前登记)、实际居住长宁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及随迁子女的出生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儿童预防接种卡(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信息采集、信息核实及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2. 父母一方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来沪人员随迁子女(见附件 3) — 须提供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014 年 8 月30 日前登记且满 2 年)、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4 年 8 月30 日前登记)、实际居住长宁的证明(房屋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
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及随迁子女的出生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儿童预防接种卡(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信息采集、信息核实及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㈢ 港、澳人士子女报名办法
港、澳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适龄儿童本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
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 号)办理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㈣ 台胞随行子女报名办法
台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㈤ 华侨子女报名办法  — 5 —
华侨子女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长宁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
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㈥ 外籍人员子女报名办法
1.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
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 号)办理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
市居住证 B 证”的留学人员子女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 B 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上海市居住证 B 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产权证或上海市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 号)办理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㈦ 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5 月 1~7 日,各民办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实行“两个限定”(限定在本区域范围内招生;每个适龄儿童限定填报 2 所
学校),家长可通过民办小学校园网了解民办小学招生简章,按招生简章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名登记。
㈧ 聋哑、盲等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由父母携带儿童、预防接种卡、户口簿、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相应学校进行测试及报名登记(见附件 2)
㈨ “缓学”登记办法
因身体情况希望推迟入学的,须提供 6 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到户籍地对口学校填写《上
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缓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育局批准后备案。
四、招生要求
1. 切实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分布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及本年度义务教育资源和生
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确保符合规定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相应的公办学校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2. 结合本区实际,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
3. 健全验证制度,通过居住证读卡机对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居住证件和证件有效期限进行验证;通过信息系统对随迁子女父母
灵活就业登记证明、居住证件进行信息比对,切实做好来沪人员随迁子女招生入学工作。
4. 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各校新生班额数控制在 40 人以内,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班级数、班额数)。
5.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本区户籍的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
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见附件 2)
6. 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
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7. 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实施网上报名办法,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
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并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实施。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8. 各小学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范义
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对违规招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区督导部门围绕招生工作的重点开展督导,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的专项督导,确保招生政策的落实到
位。
10. 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公示制度,在本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并在长宁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日程安排
各小学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小学招生工作的时间节点组织落实。
日 期 内 容
4 月 15 日
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
4 月 30 日 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日 期 内 容
5 月 1~7 日 民办小学开通学校网站,接受网上报名。
5 月 5~9 日 持《上海市居住证》及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信息采集。
(上午 9:00~11:00;下午 1:00~3:00)
5 月 9 日前 各小学完成一年级新生《告知书》的送达工作。
5 月 10 日 全市民办小学统一进行面谈。
5 月 17、18 日 公办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新生报名。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父母一方为长宁户籍及
需统筹安排的各类适龄儿童入学登记。
(上午 8:00~11:00;下午 1:00~4:00)
5 月 24、25 日
持《上海市居住证》及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信息核实、报名登记。 (上午 8:00~11:00;下午 1:00~4:00)
5 月 25 日
本区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教育局基教办。
5 月 26 日
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集中报名登记。
(上午 8:30~11:00;下午 1:00~3:30)
6 月 8 日
区特教指导中心将听力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报区教育局基教办,汇总后报市教委基教处。
6 月 30 日
全区公办小学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 受理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截止日(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8 月 15 日前
⑴ 各小学完成向一年级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
入学通知书工作。
⑵ 各小学上报 2014 年一年级新生人数。
六、其他说明
1. 区教育局会同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小教学区等部门,指挥、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 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含华侨子女)由区教育局统一招生,统筹安排。
3.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本市户籍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及来沪人员随迁子女由小教学区统一招生,统筹安排。[居住在
长宁区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 186 号)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 号)登记。]
4. 本区常住户口的中重度弱智儿童的报名入学工作由区特教指导中心具体落实。
5. 各校要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入学的报名、接待等工作,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将统一编制学籍号,通过区域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使学籍管理更趋规范化、网络化。
七、备注
长宁教育网 网 址:www.chneic.sh.cn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 地 址:茅台路 472 号
长宁区教育局 邮箱地址:juzh@chneic.sh.cn
咨询电话:22050727 监督举报电话:22050723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长宁路 679 号(周一、周四及周五上午)
小教一学区 地 址:法华镇路 186 号
咨询电话:62811609-804  — 11 —
小教二学区 地 址:新渔东路 242 号
咨询电话:62901342
以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所有。

附件:1. 2014 年长宁区小学对口划块分布情况
2. 2014 年长宁区接受特殊教育儿童入学告知
3. 2014 年长宁区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信息采集通知


值班结束,陪娃去了。五一快乐!!!
爱贝妈妈  评论于  2014-5-19 09:48:58
附件 2

2014 年长宁区接受特殊教育儿童入学告知


一、本须知适用于视障、听障、智障等需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
二、长宁区现有上海市盲童学校、长宁区辅读学校两所特殊学校接受残障儿童的报名。
报名时间:
2014 年 5 月 17、18 日(上午 8:00~11:00,下午 1:00~4:00)
报名地点:
上海市盲童学校(虹桥路 1850 号),咨询电话:62429569
长宁区辅读学校(虹古路 410 弄 9 号,可从仙霞路 620 弄进),咨询电话:62428735 转 8002、62611828
咨询地点:
长宁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虹古路 422 号),咨询电话:
52402586 转 851
三、属视力障碍需进行特殊教育的儿童,由父母带领儿童,携带预防接种卡、户口簿与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上海市盲童学
校登记,并进行相关测试。
四、属智力障碍等需进行特殊教育的儿童,由父母带领儿童,携带预防接种卡、户口簿与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长宁区辅读学
校登记,并进行相关测试。
五、属听力障碍的适龄儿童由父母带领儿童,携带预防接种卡、户口簿与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长宁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虹
古路 422 号)报名,转介到上海市第四聋校就读。
六、在长宁区残障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残障评定证明与测试结果,由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对各学段新入学的特
殊学生提出安置建议。
七、6 月底,上海市盲童学校和长宁区辅读学校将入学通知
书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家长接到通知后,根据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附件 3

2014 年长宁区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信息采集通知

2014 年长宁区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即将开始,凡居住长宁区并符合以下入学条件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请根
据以下要求,先进行初步信息采集,以便审核入学资格。
一、信息采集对象
2007 年 9 月 1 日~2008 年 8 月 31 日出生的来沪人员适龄随迁子女
二、信息采集所应提供的原件材料
1. 户口薄(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
2. 父母一方在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2014 年 8 月 30日前登记)
或父母一方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2012 年 9 月 1 日前登记)及有效的《就业失业登记证》(2014 年 8 月 30 日前登记)
(注:以上居住证地址均在长宁区内)
三、信息采集时间
2014 年 5 月 5 日(周一)~2014 年 5 月 9 日(周五)
上午 9:00~11:00,下午 1:00~3:00 —
20 —
四、信息采集地点
1. 居住在长宁区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 186 号北大
楼一楼)进行初步信息采集。
2. 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 242 号)进行初步信息采集。
抄送:市教委基教处,区人口办,区人社局,各街道(镇)
长宁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 年 4 月 11 日印发

值班结束,陪娃去了。五一快乐!!!
kzjxl  评论于  2014-5-19 10:0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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