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肯  发表于 2013-4-26 11:56:37| 1976 次查看 | 3 条回复
本帖最后由 林肯 于 2013-5-2 13:42 编辑

长宁区教育局关于 2013 年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1. 坚持ZF对公办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免试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招生计划和相关政策,确定各校对口招生入学范围、条件等,为每一位适龄儿童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

2. 坚持ZF信息公开原则,执行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资源配置状况和招生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招生对象

2006 年9 月1 日~2007 年8 月31 日出生的适龄儿童。

三、招生办法

㈠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

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新生入学告知书》、户口簿原件、房产证原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口小学办理报名登记手续。(见附件1《2013 年长宁区小学对口划块分布情况》)学校将根据招生的实际情况,对户主、户口迁入年限及产权人有所要求(具体要求以学校招生公告为准),并结合学校招生地块的实际情况,对符合要求的户口与产权人信息一致的适龄儿童,实行优先对口入学;对不符合要求的适龄儿童,实行统筹入学。

2.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由居住地所在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登记申请回执》、户籍地学校下发的新生入学《告知书》、户口簿原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3. 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户口簿复印件、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㈡ 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报名办法

1. 持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CW9)的适龄儿童持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CW9)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父母或父母一方一年及以上有效的长宁居住证件、实际居住地证明(居住长宁的合法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出生证及居住证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对口学校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对口或统筹入学。

2. 持上海市就业类居住证(CW0)、投靠类居住证(CW5)的适

龄儿童持上海市就业类居住证(CW0)、投靠类居住证(CW5)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父母或父母一方一年及以上有效的长宁居住证件、实际居住地证明(居住长宁的合法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出生证及居住证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3. 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适龄儿童

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截止4 月30 日为止,续签时间满一年及以上)、务工证明(指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暂未列入保险范围的外来务工人员,即指在本市从事护工、涉农企业从事农业劳动的来沪人员、家政、个体工商户,需在就业所在地的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办妥灵活就业登记,或街道、乡镇开具的从事一年及以上就业证明)、实际居住地证明(居住长宁的合法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且与居住证件中的信息一致)、户口簿(孩子户口须随父或母)、适龄儿童出生证及居住证件、《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居住地所属学区办理信息核实及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㈢ 港、澳人士子女报名办法港、澳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适龄儿童本人有效的香港或澳门的居民身份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㈣ 台胞随行子女报名办法

台籍适龄儿童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适龄儿童本人及父母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派出所出具的《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证》原件、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㈤ 华侨子女报名办法

华侨子女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长宁区人民ZF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子女来沪就读身份证明》、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

统筹入学。

㈥ 外籍人员子女报名办法

1. 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在本市合法任职或就业的外籍人员的偕行子女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父母一方在沪任职或就业证件(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父母一方在沪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居留许可证明、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护照、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2.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留学人员子女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外籍人员子女和持有“上海市居住证B 证”的留学人员子女入小学报名时,家长持“上海市居住证B 证”、在长宁区居住一年及一年以上的有效居住证明(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长宁区公证处出具的监护人证明(此证明仅限不与父母同住的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到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实行统筹入学。

㈦ 民办小学招生办法

5 月初,各民办校开通学校网站接受学生报名,家长可通过民办小学校园网了解民办小学招生简章,按招生简章要求,在规

定时间内报名登记。

㈧ 聋哑、盲等不能适应普通学校学习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

报名办法

由父母携带儿童、预防接种卡、户口簿、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相应学校进行测试及报名登记(见附件2《长宁区接受特殊教育儿童入学工作方案》)

㈨“缓学”登记办法

因身体情况希望推迟入学的,须提供 6 个月内本市三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到户籍地对口学校填写《上海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暂缓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教育局批准后备案。

四、招生要求

1. 切实做好本地区适龄儿童分布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根据区域教育布局调整、常住人口的变化及本年度义务教育资源和生源分布情况,合理确定小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确保符合规定的本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在相应的公办学校都享有相应的学位。

2. 结合本区实际制定《2013 年长宁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方案》(见附件3),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人户分离”适龄儿童。

3. 健全验证制度,本着“规范有序、统筹安排”的工作原则,切实做好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的招生入学工作。

4. 学校应按照区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入学,各校新生班额数控制在40 人以内,不得随意超过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班级数、班额数)。

5. 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户籍所在地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地点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 不得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不得以任何形式测试选拔学生;不得将招生入学工作与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学科竞赛、等级考证书挂钩;不得以竞赛、等级考证书作为依据选拔和录取学生。

7. 民办学校应在区教育局核准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内自主招生。民办学校实施网上报名办法,学校的自主招生办法、招生广告及招生简章内容必须真实,并向教育局申报备案,由教育局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并实施。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民办学校录取学生时不得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考试和测试。

8. 各小学要认真学习有关教育法规,进一步增强依法办学、依法管理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对违规招生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9. 区督导部门围绕招生工作的重点开展督导,进一步加大对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的专项督导,确保招生政策的落实到位。

10. 实行ZF公共信息公开,建立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告知制度和招生政策社会公示制度,在本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招生信息,并在长宁教育信息网上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五、日程安排各小学要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小学招生工作的时间节点组织落实。

4 月30 日

1、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对象统计日。

2、《上海市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计算续签时间截止日。

5 月初民办小学开通学校网站,接受报名。

5 月12 日前各小学完成一年级新生《告知书》的送达工作。

5 月18、19 日

公办小学及特殊教育学校新生报名。民办小学开展面谈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入学登记。持上海市引进人才类居住证(cw9)人员子女信息核实、报名登记。

5 月25、26 日

持上海市居住证(cw0、cw5)及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人员子女信息核实、报名登记。

(上午8:30~11:00;下午1:00~3:30)

6 月9 日

⑴ 本区民办小学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录取结果报区教育局。

⑵ 将听力与视力残疾新生名单送往相关区行政部门,并上报市教委基教处。

6 月13 日

港、澳、台、华侨、外籍人员子女入学集中报名登记。

(上午8:30~11:00;下午1:00~3:30)

6 月30 日

全区公办小学相对就近入学学生办理入学手续截止日(逾期办理者,由区教育行政部门另行统一安排)。

8 月15 日前

⑴ 各小学完成向一年级新生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工作。

⑵ 各小学上报 2013 年一年级新生人数。

六、其他说明

1. 区教育局会同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小教学区等部门,指挥、协调招生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2. 港、澳、台及外籍学生(含华侨子女)由区教育局统一招生,统筹安排。

3.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及持上海市居住证件人员子女由小教学区统一招生,统筹安排。[居住在长宁区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 号)登记;居住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登记。]

4. 本区常住户口的中重度弱智儿童的报名入学工作由区内特殊教育机构具体落实。

5. 各校要认真、妥善地做好新生入学的报名、接待等工作,区教育局将统一编制学籍号,通过区域学籍管理系统录入学生信息,使学籍管理更趋规范化、网络化。

七、备注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地 址:茅台路 472 号咨询电话:22050727 监督举报电话:22050723信访接待部门地址:长宁路679 号(周一、周四及周五上午)小教一学区地 址:法华镇路 186 号咨询电话:62811609-804小教二学区 地 址:新渔东路 242 号咨询电话:62901342以上所有条款解释权归长宁区教育局所有。

附件:

1. 2013 年长宁区小学对口划块分布情况

2. 长宁区接受特殊教育儿童入学工作方案

3. 2013 年长宁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

长宁区各小学招生对口范围.pdf (69.03 KB, 下载次数: 305)

附件 2

长宁区接受特殊教育儿童入学工作方案

一、本须知适用于视障、听障、智障等需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

二、长宁区现有上海市盲童学校、长宁区辅读学校两所特殊学校接受残障儿童的报名。

报名时间:2013 年5 月18、19 日(上午8:00~11K00,下午1:00~4:00)

报名地点:上海市盲童学校(虹桥路1850 号),咨询电话:62429569长宁区辅读学校(虹古路410 弄9 号,可从仙霞路620 弄进),

咨询电话:62428735 转8002、62611828

咨询地点:长宁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 虹古路422 号),咨询电话:52402586 转851

三、属视力障碍需进行特殊教育的儿童,由父母带领儿童,携带预防接种卡、户口簿与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上海市盲童学校登记,并进行相关测试。

四、属智力障碍等需进行特殊教育的儿童,由父母带领儿童,携带预防接种卡、户口簿与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长宁区辅读学校登记,并进行相关测试。

五、属听力障碍的适龄儿童由父母带领儿童,携带预防接种卡、户口簿与相关的残障评定证明到长宁区特殊教育指导中心(虹古路422 号)报名,转介到上海市第四聋校就读。

六、在长宁区残障招生领导小组领导下,依据残障评定证明与测试结果,由区残疾儿童入学鉴定委员会对各学段新入学的特殊学生提出安置建议。

七、6 月底,上海市盲童学校和长宁区辅读学校将入学通知书发放到学生家长手中,家长接到通知后,根据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附件 3

2013 年长宁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居住地登记入学工作方案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3 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2013〕22 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区落实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制定如下

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的教育服务体系,切实维护中小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办学行为为原则,依法在本区试行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按居住地登记入学的办法,统筹安排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二、基本原则

1. “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原则。根据我区教育资源和学生人数分布实际,科学规划落实我区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在居住地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

2.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市教委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部门、中小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三、实施细则

㈠ 居住地登记入学需携带的证件

1. 《上海市户籍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以下简称《回执》);

2. 相关户口簿、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原件;

3. 预防接种卡;

4. 户籍地学校下发的新生入学《告知书》;

5. 其他相关证件。

㈡ 居住地登记入学办法

1. 入学登记时间

2013 年5 月18、19 日上午 8:30~11:00 下午1:00~3:30

2. 入学登记地点

居住地在长宁区江苏街道、新华街道、华阳街道、虹桥街道、周桥街道、天山街道等地块,至小教一学区(法华镇路186 号)登记。

居住地在仙霞街道、程桥街道、北新泾街道、新泾镇等地块,至小教二学区(新渔东路242 号)登记。

3. 居住地登记入学程序

⑴ 持符合条件的《回执》人员子女,由监护人在全市小学一年级新生统一报名时,带好相关证件到居住地所属学区提出申请。

⑵ 学区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进行审核。

⑶ 学区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⑷学区对安排结果进行汇总,报教育局基教办备案。

4. 操作要求

⑴ 本市户籍适龄儿童(2006 年9 月1 日-2007 年8 月31 日出生)的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一致,且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根据区教育局划定的各公办小学招生地段范围,原则上实行居住地对口入学。

⑵ 当居住地登记报名的适龄儿童、少年人数超过学校计划招生人数时,按照以下先后顺序由学区统筹安排入学。

① 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直系亲属或本人的房产证地址相一致;

② 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寄居在旁系亲属处的户籍地址相一致;

③ 适龄儿童的居住地与其直系亲属或本人的租房地址相一致;

④ 其他情况。

㈢ 居住地登记入学注意事项

2013 年4 月30 日为《回执》办理、申请回居住地就读截止

日,逾期将不再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四、备注

长宁区教育招生考试中心地 址:茅台路 472 号咨询电话:22050727 监督举报电话:22050723

信访接待部门地址:长宁路679 号(周一、周四及周五上午)

小教一学区地 址:法华镇路 186 号咨询电话:62811609-804

小教二学区地 址:新渔东路 242 号咨询电话:62901342


家有小活宝,大活宝来报到!
cool_xpls  评论于  2013-7-20 02: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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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有小活宝,大活宝来报到!
thcbg  评论于  2013-7-20 08:20:02
我来过啦
超敏兆  评论于  2013-7-20 08:20:03
打扰了,来赚个爱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