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毛毛  发表于 2012-4-21 09:40:33| 1587 次查看 | 4 条回复

自5月1日起实行 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实际加价率 不得超过15%

昨日,上海市发改委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在本市销售的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公布了复方甘草酸苷片等药品的最高零售价。通知指出,降低部分消化类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比如西咪替丁注射液最高零售价为12.2元,自2013年5月1日起降为8.7元。

此次公布的相关药品价格均为最高零售价格,在上海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附表所列价格,自2012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通知规定,调整价格后,单独定价药品按通知中的附件一《单独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统一定价药品按附件二《统一定价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规定执行。所列药品价格自执行之日起,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执行相关药品的实际加价率,以最小零售单位的实际采购价为基础,加价率不得超过15%;实际采购价高于500元的,最高加价额不得超过75元。零售包装单位内含2支以上注射剂的,医疗机构在拆零出售给患者时,应按照零售包装单位零售价格除以包装数量计算单支实际零售价格。上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按市卫生局的有关规定实行零差率销售。

对已在上海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中标的药品,医疗机构应按《上海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中标进入本市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中标后最高零售价高于附件所列价格的,应按附件所列价格倒扣15%后在基层医疗机构销售。

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对此次降价药品使用情况的跟踪分析,并就具体品种及时提出保障市场供应的建议。

通知强调,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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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威本izk  评论于  2012-6-4 00:30:44
我看了我走了
我的地盘rxk  评论于  2012-6-4 11:20:01
支持分享精神。。。。。
陈钟海  评论于  2012-6-4 21:40:20
谢谢分享
fadfm  评论于  2012-6-4 21:52:33
今日来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