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留学  发表于 2011-4-6 19:22:10| 1679 次查看 | 0 条回复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4月1日,东莞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官方网站发布一份《2010 年信息公开工作报告》。除年份数字不同外,该局2010年报告与2008年报告一字不差,这两个年份的报告与2009年报告只有少许说法上的差异。从 2008年开始,连续三年的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所用数据完全一样。东莞市统计局副局长张永艳2日约见记者,坦承“这是我们工作上的失误”。据张永艳介绍,负责起草报告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数据核查,也没有请示相关领导,就擅自将报告挂上网。此次“乌龙报告”事件是工作人员敷衍了事导致的,东莞市统计局已对相关工作人员提出严厉批评。人员的疏忽和失责,应该视为严重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事件。三年用同样的数据“忽悠”老百姓,比不公开信息还恶劣,可适用《条例》的第三十五条。此条规定,对于“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应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需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遮遮掩掩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只有严格问责,才能真正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东莞市统计局在第一时间约见记者,承认“这是我们工作上的失误”,态度值得肯定。但是,其将“失误”归罪于“负责起草报告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数据核查,也没有请示相关领导,就擅自将报告挂上网”,却太过草率。看来,统计局并没有吸取此前草率对待信息公开工作报告、闹出 “乌龙事件”的教训。
人员的疏忽和失责,应该视为严重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事件。三年用同样的数据“忽悠”老百姓,比不公开信息还恶劣,可适用《条例》的第三十五条。此条规定,对于“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应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需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遮遮掩掩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只有严格问责,才能真正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
如果仅有两年的数据重复,以“擅自”进行搪塞,还有一点点合理性,问题是,连续三年的数据完全一样,该局的领导们是不是太不把信息公开当回事了?领导们上过自己的网站,看过历年的信息公开报告了吗?如果没有媒体报道,会不会让报告只有年份的不同,而具体数据一年又一年地相似下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如果执行上述规定,有相应的信息公开制度,负责起草报告的工作人员是根本不可能“擅自”将报告挂上网的。因此,就是依照统计局的回应,也表明该局并没有健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应该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另外,《条例》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那么,对于该局三年来的信息公开情况,当地人民政府是否进行过考核、评议,还是在考核、评议之后居然没有发现三年的报告其实是同一个大同小异的版本?依照此规定,在追究该局责任的同时,还应该追究当地政府失察的责任。其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同虚设。


对于这起信息公开“乌龙事件”,笔者认为不能简单定性为工作人员的疏忽和失责,应该视为严重的政府部门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的事件。三年用同样的数据“忽悠”老百姓,比不公开信息还恶劣,可适用《条例》的第三十五条。此条规定,对于“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应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但需注意的是,政府信息公开不及时、遮遮掩掩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只有严格问责,才能真正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