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等妈妈  发表于 2012-3-1 10:03:31| 1452 次查看 | 1 条回复

东方网3月1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税前扣除。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许建斌近日就“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市税务局网站进行专题在线访谈。

对于企业发放的交通补贴,每月随同工资一起以货币形式发放,并且企业为员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中包括交通补贴部分),企业在账务处理上对于该部分交通补贴作为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计入企业的福利费支出还是计入工资总额支出的问题,许建斌表示,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交通补贴应作为职工福利费,符合税法规定的部分税前扣除。

按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职工福利费必须是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支出。税法虽未规定职工福利费具体项目支出的限额,但具体项目如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了标准的,应在标准以内列支。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在税前据实扣除。


zscvh  评论于  2012-6-6 01:17:42
看过了怎么能不留个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