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太狼  发表于 2011-7-27 16:03:13| 1934 次查看 | 0 条回复
201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具体要求如下:
  公办学校招生要求

1、切实做好本区适龄儿童户籍与居住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具体内容见《2011年松江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信息统计工作操作细则》(附件1)。掌握生源分布情况,结合本区教育资源,依据“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合理确定各校招生规模与招生区域,确保学区内每一位适龄新生全部对口入学。

2、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合理确定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学校班级规模,严格控制班额。

3、根据《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小学一年级新生应为年满六周岁(即2005年8月31日及以前出生),各类小学不得招收不足龄新生,各类初中学校不得招收无学籍材料的学生。

4、本区所有公办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按“区域划块、免试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起始年级对口入学学区范围,并下达新生名册。跨区(县)就读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必须填写好《跨区县(省市)就读申请表》(附件2)或《回户籍所在地报名申请表》(附件3),于4月30日前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确定就读去向。

5、公办学校应按照教育局确定的就近入学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区教育局报名,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6、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及在本区借读的其他非本市户籍学生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7、严禁学校以招收体育特长生为名招收择校生。具体详见《松江区2011年小学、初中毕业生体育、艺术、科技特长生招生实施办法》(沪松教基〔2011〕33号)。

民办学校招生要求

1、民办学校可向社会或媒体宣传学校的办学思想与办学成效,但内容必须真实可信,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向学生或家长作出有悖于招生政策的任何承诺。

2、民办学校应在规定时间将学校招生方案、招生简章、办学条件、收费标准、师资情况等基本信息交教育局基教科审核备案,并由区教育考试中心统一上网公示。

3、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时间节点开展,严禁擅自提前报名或开展咨询活动。

4、民办学校要规范招生程序和方法,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应采取电脑派位或面谈的方式招收新生。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面谈程序要规范,面谈内容不应涉及学科文化知识。

5、民办学校的招生不得进行与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与面试。民办初中招生应以《学生成长记录册》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录取依据。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他学科竞赛、等级考试证书。民办小学招生不得对幼儿进行学科化的测试与面试,不得要求报名者提供其在幼儿园或参加社会办班取得的学科考试成绩、测试成绩或竞赛证书,不得要求幼儿园意向性推荐学生。

6、民办中小学咨询、报名时间为5月初,面谈时间为5月14、15日,5月29日前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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