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本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与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户籍地址与房产证地址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 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2、具有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户籍暂时没有迁入本区居住地的学生,凭动迁证明在安排完成第1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的学生,可凭户口簿和配住廉租房相关居住证明等在安排完成第2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非本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在安排完成第3条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说明:
(1)本区集体户籍适龄儿童参照我区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入学工作方案就读。
(2)九年一贯制公办学校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升入原学校就读六年级(如是随迁子女学生,需要提供符合当年招生相关规定的材料)。若要求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学生,按报名系统要求选择适当选项,如选择在本区户籍(居住)地就读的,则按照本款有关“公办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执行。
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下列三类对象,原则上安排就近入学。
1、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本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与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2、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人户分离”第一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外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学生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学生,在解决第二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同住子女,参照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政策。若居住证地址与本区房产证(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凭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适龄儿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解决第三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上述情况之外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请持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本市集体户口在本区租房居住的,请持积分达到标准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集体户口证明、租房协议、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原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到下表指定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工作。
关于公办学校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的方法
由于个别地区学生人数相对集中,辖区内学生人数远远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数,为确保全体学生入学和保持招生地段范围的相对稳定,拟根据当年招生工作摸底情况,对公办学校进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招生工作。方法如下:
1、按照本细则第一项第(三)款中的招生规定,优先安排第一项第(三)款第1条,如在完成本条并尚有招生计划时,依次安排第2条,第3条,第4条;
2、如在安排第(三)款第1条时,招生计划小于本条件中学生人数时,将采用电脑派位等形式安排实际余额人数,招生计划用完后,对暂未派到学位的学生将采用统筹安排原则,安排至扩大的区域范围内的另一所学校;
3、如在安排第一项第(三)款第2条,第3条,第4条时,招生计划小于该条中学生人数时,安排方法同上所述。
说明:
(1)在安排第(三)款第1条时,招生计划小于本条件中学生人数时,优先满足户籍迁入时间在入学当年4月1日前满三年的对象。户籍迁入未满三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此办法适用于2013年4月15日后户籍变更的对象。
(2)非本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学生,产权房五年内无适龄儿童入学的,在安排完成第一项第(三)款中第4条规定情况入学后,若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五年内已有适龄儿童入学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入学。此办法适用于2012年5月21日起办出产证的对象。
(3)2016年需统筹的若干区域分组情况:
①小学部分:
实验小学(春城校区)、实验小学(景城校区)、实验小学(畹町校区)为一组
明强小学各校区、明强二小、黎明小学、七宝实验小学、航华二小为一组。
平南小学、日新学校、古美学校(小学部)为一组
田园外小、颛桥小学、君莲学校(小学部)为一组
②初中部分:
莘光学校(初中部)、莘松中学、基地附中、康城学校(初中部)为一组
明星学校(初中部)、龙茗中学为一组
七宝二中、七宝实中、航华中学、航华二中、七宝三中为一组
颛桥中学、君莲学校(初中部)、北桥中学为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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