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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南京市建邺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时间:2018-04-18 11:50来源:互联网 作者:沐言妈 点击:
跨区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跨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2018年南京市建邺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南京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8〕3号)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接纳原则。依法保障所辖区域内所有户籍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义务教育学位,接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少年随班就读,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
 
2.严格规范原则。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前开展招生工作及签约录取学生;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包括初中校进小学);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应均衡师资、均衡生源;不得以政府、单位、基金会等名义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费用。
 
3.合理安排原则。区教育局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当年小升初毕业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兼顾施教区划分的延续性,合理确定公办初中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招生规模和施教区生源数量基本相当。
 
4.均衡发展原则。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通过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均衡配置资源和推进师资流动等途径,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安排
 
在建邺区小学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毕业生由各小学组织升学报名。
 
跨区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跨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少年义务教育学位,确保2018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教育部、省政府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1.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入学。除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外,原则上每套住房三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少年在施教区学校正常就读。
 
(1)属下面情况之一、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按正常就近入学办理:
 
①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的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③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户籍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且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由新购房屋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户籍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④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依法安排。
 
2.初中特长生。相关初中学校应依据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招收体艺特长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工作。被录取的体艺特长生只能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不再进行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也不再参加任何电脑派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3.政策照顾对象。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4.特殊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少年入学,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根据南京市教育局《关于做好我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通知》(宁教规划〔2015〕28号)文件要求,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务工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来宁暂住、非南京市户籍的适龄少年。不包括本市户籍在市内跨区流动的务工人员子女。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到我区公办初中就读,其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应在我区暂住地实际居住满一年(至当年5月31日止),同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家庭户口簿和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由公安部门出具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建邺区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或暂住证;
 
(3)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个人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凭证,或经工商部门颁发的满一年有效营业执照);
 
(4)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5)毕业生的学籍卡和小学高年段素质报告书。
 
随迁子女入学原则上由小学就读地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教育局待本区户籍学生义务教育学位派定完成后,于8月2、3日安排符合政策条件的、尚未取得学位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报名登记,8月10日前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公办初中就读,完成学位派定。若随迁子女在报名登记时提供与事实不符材料,一经查实,根据宁教规划〔2015〕28号文件,区教育局有权拒收该生入学,该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在宁入学。
 
6.公办初中空余学额电脑派位。今年继续开展热点公办学校空余学额电脑派位工作。区教育局对区内有空额的热点公办学校采取公开报名、电脑派位的方式进行招生。符合正常入学条件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可申请参加电脑派位。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就读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不得参加电脑派位。
 
参加电脑派位的小学应届毕业生,必须在规定时间进行电脑派位报名,逾期未报名的不得补报。毕业生法定监护人须填写电脑派位申请表并签字确认。
 
(三)民办学校招生
 
依法支持民办学校规范办学。民办初中实行免试按计划招生,不得采用统一笔试或者任何变相形式的统一知识性考试选拔生源,不得超计划招生。当民办初中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实行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两种形式,2018年电脑派位和自主招生的比例为2:8。
 
各民办初中按市教育局要求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方案由区教育局审核、报市教育局备案后,按照统一的时间节点向社会公布并规范有序实施(具体上报审核时间另行通知)。
 
四、招生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建邺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宣传和执行各级政策要求,统一招生步调,规范、平稳、有序地做好招生工作。各校成立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工作方案,认真学习和规范执行招生政策,配合区教育局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初中要在招生报名前向社会公布学校性质、办学规模、招生计划及施教区范围,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入学事项公告,明确作出上述“六不”公开承诺,主动接受监督。
 
2.严格计划管理。区教育局根据学龄人口的变动趋势、分布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流动情况,合理确定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应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区教育局维护计划执行的严肃性,严禁义务教育各学校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任何无计划、超计划招收的学生以及招收已被其他学校正常录取的学生,均不能取得学籍。
 
3.实施阳光分班。为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公正,全区所有初中全面实施阳光分班。按照市教育局要求的时间节点,8月10日各初中发放新生入学通知书(或公布新生名单)之后,各校制定阳光分班的实施方案,报区教育局审核、市教育局备案备查。
 
4.落实责任追究。建立严格的督查制度,落实责任追究机制,加强招生入学全过程管理,对招生入学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区政府成立专项督查组,对全区招生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予以处理,取消相关学校评优评先、表彰和奖励资格;对相关人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依法依纪追究其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造成社会重大不良影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先免职后处理。
 
五、本办法由建邺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招生咨询电话:87778252    87778707
 
招生举报电话:87778270
 
招生举报邮箱:94184986@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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