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6年闵行区实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入学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11〕7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6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6〕5号)等文件精神,就闵行区落实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地区
2016年闵行区实施本市户籍人户分离政策的区域是全区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
二、实施内容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适龄儿童回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入学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三、实施细则
(一)小学
2009年9月1日-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区教育局根据“户籍地(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该类对象就近入学。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下列三类对象,原则上安排就近入学。
1.本市户籍因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本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与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2.本市户籍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人户分离”第一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本市外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学生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的学生,在解决第二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持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同住子女,参照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居住地入学政策。若居住证地址与本区房产证(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且全部或共同共有)一致,(凭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适龄儿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解决第三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上述情况之外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请持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预防接种卡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本市集体户口在本区租房居住的,请持积分达到标准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集体户口证明、租房协议、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原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统筹安排到下表指定学校进行现场验证工作。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入学指定学校现场验证地点见下表:
地 区 |
报名点 |
地 区 |
报名点 |
江川地区 |
丽江小学 |
七宝地区 |
航华二小 |
吴泾地区 |
吴泾小学 |
虹桥地区 |
龙柏一小 |
原北桥镇 |
北桥小学 |
原颛桥镇 |
君莲学校 |
莘庄及莘庄工业区 |
申莘小学 |
浦江地区 |
世博小学 |
梅陇地区 |
蔷薇小学分校 |
马桥地区 |
马桥实验小学 |
古美街道 |
古美学校 |
新虹、华漕地区 |
华漕学校 |
(二)初中
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对全区小学毕业生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划拨到各初中。
1.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小学毕业生进入居住地对口中学就读。
2.回居住地就读的其他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学生凭相关材料统筹安排进入中学就读。
(三)注意事项
学生监护人需在规定时间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四、工作保障
1.成立区招生工作小组。由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普教二科、教育考试中心、教育督导室、纪检监察科、信访办等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加强街镇学校对“人户分离”招生入学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落实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相关阅读:关于2016年闵行区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公布 请勿采集
附件:1.2016年闵行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细则
本文部分信息来自于网络,若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邮箱:master@i-bei.com